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各类取水设施。从水库取水的各类取水设施应当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设施,应当满足工程运行调度和反恐安全的要求。净水厂等工程终端用水单位应当服从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启闭首级调压控制设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