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