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一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本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