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九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入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二)水库库区,湖泊、湿地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四)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居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