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监理、监测及水土流失鉴定的单位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