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