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土流失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未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五)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