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一倍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