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