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纳入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明确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加大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扶持生态农业发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