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治理,明确治理的范围、标准、期限等,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