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