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市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防止河道淤积。城市设置的弃土(石、渣)场应当实行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减少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