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市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防止河道淤积。

城市设置的弃土(石、渣)场应当实行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减少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