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