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