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跟踪检查情况。跟踪检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解决情况;(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解决情况;(三)有关部门整改措施不力未达到要求的。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