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