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广养老服务标准化经验。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高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