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创新养老方式,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科技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