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采砂年度计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进行编制,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