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第十二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堤防及其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拨或者调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