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堤防及其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拨或者调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