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五十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