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应当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和降低工程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