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辖区内实施自治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学校规划建设用地;(二)建立辖区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三)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教育教学管理目标;(四)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