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发展自治县各级各类教育,落实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各项措施;
(二)指导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科学设计德育内容、途径和方法,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突出师德师风,促进专业发展,合理调整、统筹配置教师资源;
(四)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学校管理目标,指导督促和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五)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教育,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六)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建设,按学科配齐配足专兼职教研人员;
(七)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教育现代化发展;
(八)统筹安排教育经费,监督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