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师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应当建立教师工资正常增长和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将校长和骨干教师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自治县鼓励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完善乡村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和乡村地理位置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建立生活补助增长机制,在职称评聘、评选先进、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自治县应当建设人才引进保障房和周转房,建立教师健康体检和休养制度。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