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建立教师工资正常增长和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将校长和骨干教师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自治县鼓励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完善乡村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和乡村地理位置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建立生活补助增长机制,在职称评聘、评选先进、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应当建设人才引进保障房和周转房,建立教师健康体检和休养制度。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