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六条有效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