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限期治理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