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