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相协调的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建立生态型产业体系,发展绿色、有机农业,制定绿色、有机农业区域发展规划,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在准保护区建立生态养殖区,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