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