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