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