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