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