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