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