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机动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