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先发展绿色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