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规定的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在用机动车执行分阶段排放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