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