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以及大型厂矿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