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