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