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