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