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