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