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