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